連結到我不爽健保局之後看到最新一篇文章: 急救, 病人活 ,施救人被辦
在醫院裡沒有醫護背景但是學過ACLS的研究助理把病人急救回來,卻在這個有醫療糾紛的案子裡,被檢察官起訴。 這報導看了讓人心情沉重。
但我寧願相信媒體的報導常常斷章取義,有更多的非如此不可的成分在其中。 我剛剛還去台北地檢署的網站,也希望找到檢察官本人的email。
如果真的是這樣子,泳池邊的救生員,救護車的司機, 消防隊員,都不能幫病人急救了。 如果我身為醫師,執業在此小城,到外地遇見路邊有人需要急救,我是不是要先去當地衛生局登錄,以免違反醫師法呢? 把人救活,還得罰五萬喔?
4 則留言:
既然報導提到醫療糾紛,感覺是這位倒楣被罰小姐是兩方不爽下的箭靶。
還有,報導說病人是救活了,但沒提救活後病人的情況,有可能病家認為「救活就是要把病人救到好」,因此產生醫療糾紛。
Just my thoughts.
搞到後來把病人救活還被罰錢?
法律不是有規定
見死不救一樣也要處罰?
那是救還是不救?
是不是要自力救濟,在脖子上掛個牌子:
Help me, doc. I won't get you in trouble.
萬一需要急救,才有醫生敢出手。
有識之士已然提出更多寶貴的意見,有興趣可以看。
http://www.wretch.cc/blog/medfront&article_id=2415219
http://www.wretch.cc/blog/medfront&article_id=242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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