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11月 27, 2009

新年新希望

從來沒有這麼迫切的感受,明年要有改變。

如果科裡都沒有人寫文章發表,從一月起我們的薪水要被扣百分之三。 如果一年之內還是沒有人寫,下一個一月起我們的薪水要被扣百分之五。

被人家減薪水還好,只不過是數字的問題。 重點在一個恥字! 這種措施引發我強烈的羞恥感,被輕視,被看低。 我做的事情沒有減少,卻要被安個次等人,下等人,不如人的標籤。

等我寫出來,先不被減薪了,我應該去勞工局檢舉醫院片面減薪,解救其他寫不出來的人。

恨意!

18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我想了解的是醫師與醫院之間的契約屬於勞務契約嗎?

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有規定所謂屬於勞動基準法保障範圍的工作者之對象,因為教授即屬高級勞工,換言之,醫師似乎也可以類推適用,但仍然需找到相關法源依據,格主若要申訴才有法理。

以下以醫師與醫院所簽署的契約為勞務給付契約為前提之下論述:

若是醫院契約與你們之間當初所簽立的契約是否有這項規定,沒有雇方就不可以發布任何命令來做相關更改,而沒有勞方之同意。雇方當然可以不履行相關片面規定,但勞方可能就面臨失業之可能。

然而或者醫院是否因為新年新氣象所以這項規定訂於工作規則中,則該新工作規則須向主管機關告知並公佈,若沒有的話可以向勞工局檢舉以勞基法第79條之違反處以罰鍰。

所以載這些行為前,你們要先符合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才能解救那些寫不出來的人!

Paul 提到...

在當初簽約的合約中,有載明寫作學術論文也是必要條件嗎?否則,不合理吧....

匿名 提到...

真的是很不合理的規定啊

難怪醫師不高興

資方憑什麼剝奪醫師手工體力換來的血汗錢呢

不然每扣 1% 就拒值同等值班費的班

既然拿不到應得的錢好好一覺睡到天亮也好

s

匿名 提到...

我聽說台灣現在拼命送醫生出國進修,難道就是因為這樣的原因嗎?

那以後可能有新的行業,就是槍手幫忙寫文章 :p

hbrk55 提到...

To 匿名,

你想的是法律,我想的是倫理。

如果今天我寫了一篇文章,我出了名或者成為未來追求教職的本錢,這就是我的報酬了。 結果這個制度下,我還可以從別的醫師那裡分薪水過來。

拿到錢的人,得了自己的好處,還能得別人的好處,工作量沒有增加,不會感到不安嗎?

等我寫出來了,我就要拒絕這種一分耕耘兩分收穫的獎勵。

Paul and s,

謝謝兩位,對失意人不說得意事。

我將於得意日不忘失意時。

雪,

有喔! 每次我的gmail旁邊廣告,都有這樣的網站。 是中國大陸的。

有很多醫院送人出去嗎? 我以為不景氣對醫院有些影響呢!

yangliching 提到...

這是一種逼人發表意見的手段吧。
就像是有一年年終到了 公司忽然要我們自己幫自己打考績一樣。

撇開情緒,其實這是一種自我反省的方式。

匿名 提到...

大大
常常潛水閱讀真是感謝您德佛心----雖然和您宗教不搭。
新年快樂---甘八爹

hbrk55 提到...

April,
是強迫的手段沒錯,和自己打考績不太一樣。

如果你們公司宣佈,所有的IT人都要參加一個新的認證,通過的可以加薪。

好耶! 加薪!

公司又說,加薪的錢公司不出,由沒去考的人或者沒考過的人,扣薪水給去考過的人分。

如果有一百個IT人,剛開始只有一個通過,他分到的可多了。 等到大家都通過了,實質獎勵的部份就是零,因為沒有人會被扣錢。

這當中公司都不必出錢,只要操縱員工彼此之間的薪水即可。

你說是情緒的問題我不否認,我多久對人沒有恨意直到如今啊! 連阿扁我也不很只是討厭罷了。 :P

try-lin,
也祝你新年快樂! 心無掛念,一無恐怖!

yangliching 提到...

人心險惡。

這政策背後的原因到底是什麼??

冷靜下來看看、想想,然後,不要衝動。

匿名 提到...

該不會是要為減薪找合法的理由?
是否醫院財務有問題呢?

gush 提到...

請不要生氣,冷經思考一下,或許因為要發表文章這件事,讓每位醫師對於各自所長的醫術更加精進了也不一定。然而出來的文章還可以讓一些比較不懂該方面技術的醫師更為精進、了解,這也不失為是一件好事。

但用連坐法的方式實施就真的非常不妥,
可能讓每位醫師為了這各文章的書寫,
而壞了彼此間的感情!

變的斤斤計較時,或許上頭的人就會改變。
因為合諧的工作態度消失,
轉而獲得是比較再比較!

這就好比在學生時代不是會有那種分組報告的狀態嗎?如果一組裡5個人卻只有2個人在寫、找資料時,然後最後的整體報告利益分享卻是5個人共享時,換做是我,我也會有生氣!但我又能做什麼反抗呢?還不就是趕快做出來然後跟他們劃清界線後,就又恢復成一各自主的自體了嗎?

匿名 提到...

To 樓上匿名的朋友:

剛好看到您的留言
幫忙回答一下
希望版主不會介意

法律上所謂的勞務契約
至少包含以下幾種型態的契約:
諸如僱傭、委任以及承攬等等均屬之
例如醫師與醫院之間所締結的契約
一般而言應該是屬於僱傭契約
所以當然屬於勞務契約
(不過也可能還包含有其他的契約類型
例如委任等)

只是這個勞務契約的內容
不一定會符合勞基法所稱之「勞動契約」
因為一般來說勞動契約多是重在例行事物的完成

也就是說,勞務契約不等於勞動契約
因為勞務契約的範圍較廣喔!

但是我依照版主的陳述
很粗略地判斷法律的適用基準
一旦構成勞動契約時
我倒是覺得可以試試主張勞基法第五條看看
不過可能勝算不大就是

以上簡單分享。

hbrk55 提到...

謝謝茱莉亞的分享,應該是專家吧!等我要行動了,一定好好研究!

可能我們這種人養尊處優,高傲慣了,因此對這種事情不習慣。 其實在台灣,這類的事情早該習以為常了,不是嗎?

哪天如果醫院規定我走路到門診的路上的狗屎歸我清理,不乾淨要扣薪水,我也只有照做,反正自尊心也不值幾個錢,醫院並不在乎。

我之前看到的文章是說,如果我做的工作內容沒有減少,醫院不可以不經過我的同意扣掉我應有的酬勞。

比如我開一台手術可以賺手術費的百分之四十。 醫院不應該因為我沒有寫文章,而逕行從裡面扣掉我的酬勞。 我對病人的處置不能打折,該做什麼就得做什麼。傷口不能少縫一層,止血不能隨便做做。

醫院拿了那麼多來自衛生署和健保局的教學經費,應該從口袋裡拿出來獎勵願意多挪時間寫論文的醫師。 為什麼扣沒寫去補貼寫的人? 人家該做的工作一樣都沒少喔!

匿名 提到...

謝謝版主的回應!
我應當無法算是"專家"才是,
只是恰巧知道這一點點的入門!

另外,也補充一下:
病患與醫院、醫院與醫師,以及病患與醫師之間,三者所成立的法律關係不盡相同喔!

據我所知,三者之法律關係大致如下:
病患與醫院→委任
醫院與醫師→僱傭
病患與醫師→有一說為委任,但這部份就眾說紛紜了,且爭議頗多,不過基本上我知道醫界朋友均不認為是屬於消保法可以適用的部份!

對了,版主後來說的部份,或許可以試試主張締約條件的改變(因為已經算是成立另一新契約),所以我以為貴院的作法似乎已經構成了片面改變勞動條件的部份。換言之,已經實質改變契約內容了。


也祝您的爭取行動成功!

gush 提到...

剛剛修完個別勞動法的我,
翻了這學期所做的筆記以及共筆,
誠然發現醫師與醫院屬僱傭契約,無法適用勞動法。

因為勞動法所適用的契約為勞務給付契約,
而僱傭契約非屬勞動法所保障的範圍,
所以版主若要用勞動法來申訴,
成功率真的很低!

但版主可以使用一般契約的變更跟雇主申訴,
但機會不大...但真的不建議您使用勞動法來申訴,因為在我記憶中當初要將醫師列為勞保時您們反彈聲極大,但因為事後沒有在聽到這樣的訊息,所以,以非勞務給付契約申訴較為合理。

hbrk55 提到...

謝謝Gush在百忙中提供我寶貴的資料。

聽聞每三個月就有一個醫師被審判定罪之後,感覺到醫師真是極弱勢團體,需要人家的幫忙啊!

R.L. 提到...

看到這種事覺得有點遺憾,這是不是溝通上的問題?要醫生發表文章是美事一樁耶,怎攪得怨聲載道?不過醫生們要留意,雖然您跟醫院一定有簽約,我不知你們契約形式為何?不過醫生基本上是不適用勞基法的〈參考第三條〉

hbrk55 提到...

Regina,

新年快樂! 這些事就不要掛在您心上了!

大家也把它忘記吧,反正我也不是承擔不起。 小事嘛,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