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聯合報上民意論壇看到以下這篇文章,擲地有聲,也解決近日心頭的疑惑。
寬容不法 世上最卑鄙行為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2008.01.05 03:15 am
馬英九對侯寬仁製作筆錄不實提出告訴,筆者並與馬英九聯名告發沈明倫等檢察官在陳雨鑫案濫權不追訴後,沈明倫檢察官以德國法學家耶林著名的文章「法律的鬥爭」來「自況心境」,乍聞之,筆者只有「啞然失笑」四字可以形容,如果耶林在世,甚至會感到憤怒吧。
在耶林所寫的「法律的鬥爭」中鏗鏘地表示:「法律能夠存在,乃依靠人們對於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懼而至逃避,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為。我敢堅決主張,吾人遇到權利受到損害,應投身於鬥爭出來反抗。此種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我不知沈檢察官讀耶林這段話時,心中可有絲毫羞愧?耶林的擲地之聲,可不是叫那些被檢察官以違反正義方式侵害權益的人噤聲不語,而正是呼籲所有人,遇到侵害人民權益的檢察官,都應不計身分、不計利害站出來反抗。
在法律的鬥爭一文中,耶林還舉個被法律人引為經典的故事。「英國人民旅行歐洲大陸,若受旅館主人或馬車馭者的欺騙,縱令急於出發,亦願延期啟行,向對方交涉,雖犧牲十倍的金錢,亦所不惜。」
換言之,既便權利只被侵一分,英國人的習慣是不惜付出十分的代價來索回那一分的正義!因為他們計較的不是個人的利害得失,而是社會的公理正義,也正由於英國人這種對個人權利受侵害時絕不妥協的態度,漸漸的,整個社會就不再有人膽敢濫用權力欺凌他人,因為掌握權力的人知道被欺凌的人會以十倍力量捍衛私權,他絕討不到好處!於是強凌弱、眾暴寡的不義泛惡,也就會漸漸絕跡。
這種不鄉愿的堅持,才是耶林為文的精義所在。不鄉愿,為個人權利奮鬥,不會因為被侵害的人要不要選總統、有沒有當過法務部長而有所不同,那是每一個人的當然義務,怯懦不為者,耶林以「世上最卑鄙的行為」稱之,因為這樣的人默許惡行而助長惡行的,其惡甚至不下於為惡之人。
這時,當我們用耶林在「法律的鬥爭」一文中所樹立的行為準則,回過頭來檢驗馬英九時,兼有法律人、權利受侵害人以及總統參選人三種身分的馬英九,該採取什麼樣的行動,難道還不明顯嗎?馬英九可以選擇當個「悲情的受害人」,默不吭聲,這對他的選舉是有利的,因為台灣社會向來有同情弱者的傾向。但如果馬英九這麼做,我對他才會十分失望,若干社論認為馬英九應保持總統參選人的高度,不宜興訟,但如果馬英九面對法院判決都指謫檢察官有製作不實筆錄的行為,卻還選擇鄉愿不作為的話,其不但沒有參選總統者的高度可言,根本是在「爛土中和稀泥」。
最後讓我們再次咀嚼耶林的話。
「『勿為不法』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尤為可貴。蓋不法行為不問是出之於個人,或是出之於官署,被害人若能不撓不屈,與其抗爭,則加害人有所顧忌,必不敢輕舉妄動。」「故凡勸告被害人忍受侵害,無異於勸告被害人破壞法律。不法行為遇到權利人堅決反抗,往往會因之中止。是則法律的毀滅,責任不在於侵害法律的人,而在於被害人缺乏勇氣。」
「勿寬容不法」這是台灣最需要的公民品質!
5 則留言:
倘若人的思想是積木組成,法律這東西在我只是一小片。
我說積木是因為我覺得人的思想好像一個個模組,接受了不同的思想,可以有不同的感應。
看了佛學的書固然可以感應,即便看羅馬書與路加福音,也可已有感應,而且大大不同。
但這些只是一時現象,如果思想是一棵樹,這些說法只是一片葉子。 你可以為一片葉子妝點,我不一定會再為這片葉子留意,因為葉子太多了。
你要寫你可以為陳長文寫,那也許可以改變更多人。 為我寫沒這個必要,我已經看別邊去了。
似乎不用我寫就有人挺身出來論述相關論點!
這篇文章法律的鬥爭,還是宰殺?供格主參考,似乎是在呼應或者駁斥陳長文先生等多人所寫的時事論點!但拋開政治面不談,他述說出一些法律的現況或許可以釐清一些耶林的觀點!
Gush,
謝謝你提供的連結。
不只一次我在blog提過(或許在我心裡面),孔子說的:「古之學者為己,今之學者為人。」
我吸取這些外在對我有意義的資訊,然後延伸我的想法。 一時一刻過後,還有別的資訊要吸收。
我曾經一時激動,因為院長就和我同一個教會。 我覺得我們醫院很多措施,是在行不義之事,是在黑暗中行走。
我可以等我發表的醫學文章寫完再去挑戰它,但我看了這篇文章,我發現我應該立刻去挑戰,立刻要求它改變。
所以我也不提馬英九,這篇文章給我的意義僅在上述場合。 對不起,讓你費神了。
權威是可以挑戰與溝通的,但選擇以劇烈動作來表達不滿或者是面對挑戰時,會把自己弄得遍體麟傷!
還是憑著您的正義感去走正義路,相信不管對錯我們一定會在其中學期到任何的東西!加油吧!為您所思想的、所執著的去奮鬥,既使結果沒有那樣的盡善盡美,但是我們已經努力過後,所以也就不虛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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