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都可以有多面的意見,如果脊醫師(這名詞哪一年出現的啊?)氣盛理足,歡迎給我們一些具體有證據力的意見。
如果引起辯論是好的,但是不要有人身攻擊,不可以謾罵。 我會很樂意將大家的意見(如果有的話,我相信像我這麼閒常常blogging的脊椎外科醫師甚少),轉貼在本文裡面,成為當代俊彦對此議題的記錄。
脊醫師法草案將於3/22在立院進行審查會議,本會籲請會員遊說立委給予強力杯葛以爭取公道
為保障民眾之健康與生命安全
堅決反對「脊醫師法草案」之立法
前言
立法院院會於94年11月4日提案「脊醫師法草案」交付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該法案為20多位權貴子弟特別量身立法,只要修過國外「脊醫」學分就可成為醫師,挾政治力企圖跳過「教、考、用」體制漂白密醫,嚴重傷害民眾醫療品質,為確保全國2千3百萬民眾生命健康安全,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11個醫學專業團體聯合陳情,堅決反對該法案之立法,庶免影響全國民眾生命健康與安全,我們反對該草案之理由為:
1、冒用「醫師」頭銜,誤導國人,後患無窮:
美國雖有「手療師(Chiropractor)」之專業,但是在美國的「手療師(Chiropractor)」是不能開藥、不能注射、不能開刀的,因此不能稱之為「醫師(physician)」。Chiro的希臘文是「手」的意思,practic的希臘文是「操作」的意思。因此 chiropractor的正確譯名是『手療師( Hand Practitioner)』,絕不是『脊醫師(Physician of the Spine)』。雖然Chiropractor在美國亦稱為「Doctor of Chiropractic」(簡稱D.C.),但這個「Doctor」指的是「學位」,不是「職業」。例如在美國的「驗光師」給的也是Doctor學位,叫作Doctor of Optometry(簡稱O.D.);美國某些州對「自然草藥師」給的也是Doctor學位,叫作Naturopathic Doctor(簡稱N.D.)。難道這些人來到台灣還要為他們立一個「驗光醫師法」、「自然草藥醫師法」嗎?「手療師(Chiropractor)」一旦擁有「醫師」頭銜,除了醫療本身的嚴重暇疵外(後述),尚牽涉到兵役、保險、訴訟等開診斷書的問題。想想看,我們該不會請一位驗光師開診斷書,證明有重度近視而不用當兵吧?因此「手療師(Chiropractor)」若冒用「醫師」頭銜,將嚴重誤導國人,後患無窮!
2、誤用「脊」椎專業頭銜,誤導民眾,無所適從:
如前述,「Chiropractor」正確的字義是「手療師」,絕不是「脊醫師」。國內對目前現有的三種醫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的名稱與執業規範得相當清楚,完全沒有模糊空間,並符合民眾的期待。例如有牙齒的問題,我們會毫不猶豫的去看「牙醫師」;想以中藥調養或作針灸,我們會毫不猶豫的去看「中醫師」。但是所謂的「脊醫師法」一旦通過,民眾的認知將是:脊椎有問題就該看「脊醫師」。如此問題就來了:如果病人脊椎長了腫瘤或因車禍造成脊椎骨折找「脊醫師」求診,但「脊醫師」只會手療,不會開刀拿掉腫瘤或固定脊椎骨折的部位(更糟的是,「脊醫師」可能根本沒診斷出腫瘤或骨折),又得轉診至骨科醫師或神經外科醫師處診治,嚴重延誤治療的時機。
國內有關脊椎領域已有骨科、神經內科、神經外科、復健科與中醫傷科等五大科別做完整的醫療照護,實在想不透為何還要推動名不正言不順的「脊醫師法」?「脊醫師」的名稱會嚴重誤導民眾,讓人無所適從。我們再次重申:「Chiropractor」正確的字義是「手療師」;絕不是「脊醫師」。
3、訓練不足,必然誤診,民眾生命保障堪憂:
脊椎相關症狀(如背痛)之診斷,首要在排除內科或外科疾病(如惡性腫瘤、骨折、感染等),以免造成誤診。然而「手療師(Chiropractor)」的訓練背景,全然無內科學與外科學相關課程(連基本的概論課程也沒有)。以此訓練背景,授予「醫師」頭銜,置民眾生命安全於何顧?須知手法治療是有一定風險的!尤其是頸椎的手療危險度最高。頸椎的手療最令人擔憂的併發症就是造成頸部椎動脈(vertebral artery)血管壁上的血栓掉落,形成梗塞型腦中風。美國有個由頸椎手療受害人所架設的網站(首頁www.neck911usa.com),參觀其網站可以瞭解頸椎手療併發症的真貌。網站中收集了美國歷年來因「頸椎手療(neck manipulation)」導致死亡或腦中風等重大傷病的文獻。文獻中有記載的案例共有277件,其中有162件係由手療師(chiropractor)造成,佔58.5%(162÷277=0.585)!一旦有腦中風症狀,第一時間的急救是否及時且適當,是決定病人生死的關鍵。然而「手療師」沒有急救的能力,更不會使用急救藥物,實難想像此法若貿然通過,民眾生命安全之保障安在?。
4、國情不同,不可張冠李戴:
「手療術(chiropractic)」起緣於美國,創始者D.D. Palmer是一位沒有醫學背景的磁場引導師(美國本土的民俗療法)。他在1895年「無意間」發現了「手療術」。此手技是否適合國人體質?可能對國人會產生甚麼副作用?療效是否符合本國醫療體制下的經濟效益等?到目前尚無任何評估報告。在缺乏專業評估與風險評估的情況下就貿然立法,會有圖利少數人之嫌。美國的「手療師(Chiropractor)」因為在1987年的「反托拉斯法」的官司獲勝而爭取到獨立執業的權利。但此官司的結論是「法律同意民眾可以在沒有醫師的處方下接受手療師的手療。」就好像在我國做國術館的推拿不需要醫師的處方一樣,絕對不是指「手療師」的地位等同「醫師」。在亞洲只有一國兩制的香港政府,其立法機構被誤導,讓手療師(chiropractor)以「脊醫」的頭銜註冊。至於醫療水準較好的日本,其國會議員的頭腦就很清楚,不會制定類似香港「脊醫」的奇怪法律。事實上每個國家都有其本土國情,不可強迫他國建立不適用的法律。例如我國因為特有之國情而有「中醫師」之專業,但中醫師在美國僅能考「針灸師(acupuncturist)」的執照,並不具有醫師的身份。相同的道理,一個發源自美國本土民俗療法的「手療師(Chiropractor)」要來台灣升格為「醫師」--衡情論理,實難讓人心服。
5、「骨關節錯位(subluxation)」,沒有科學證據:
以上談的是普羅大眾的實務面,接著來談談醫學的專業面。按「脊醫師法」草案內容第十二條條文與說明中所載之「骨關節錯位(subluxation)」與「脊骨錯位徵候群(vertebral subluxation complex)」兩者係「脊醫師」業務範圍之主要依據。事實上手療術(chiropractic)當初的創始者D.D. Palmer也搞不清楚自己做的是什麼東西,因此借用骨科醫師用的subluxation(半脫位)這個字來描述病人的問題所在。可惜的是,一百年後的今天,雖然美國政府花了大把鈔票請學者們作研究,還是沒辦法證明「骨關節錯位(subluxation)」與「脊骨錯位徵候群(vertebral subluxation complex)」的存在,更遑論將它們的定義說清楚、講明白。看病就像是用一個不準確的羅盤在大海中航行,何時才能到達彼岸?手療師(chiropractor)常自詡「觸診(palpation)」的工夫一流,可以「摸」出脊椎那一節有問題,並把它調整歸位。姑且不論「調整歸位」是否真有其事,幾乎所有的科學研究報告都顯示不同的手療師作觸診檢查,彼此之間的吻合度很差;套句統計學上的術語就是「信度(reliability)」很差。換句話說,十個手療師去摸同一個病人的脊椎,可能會有十種答案。在醫療上的不一致性尚且如此,若牽涉到兵役、保險、訴訟等事務,其爭議性實不敢想像。有關手療術(chiropractic)的客觀評析,可參考「美國國家反健康詐欺委員會(National Council Against Health Fraud)」的網站:www.ncahf.org以及「美國偽醫審視基金會」的網站:www.quackwatch.org。網站中收錄了有關手療術(chiropractic)的論文共兩百多篇,值得參考。
6、業務重疊,包山包海,侵犯其他專業,嚴重破壞醫療生態:
按脊醫師法草案內容第十二條條文:
脊醫師之業務與治療範圍為「骨骼、肌肉、神經系統之診斷,檢測與治療。」,此與本國骨科醫師、神經科醫師、神經外科醫師、復健科醫師、家庭醫學科醫師、與中醫傷科醫師之業務重疊。
脊醫師「並得應用冷敷、熱敷、電刺激、超音波、牽引及其他治療措施如營養學、心理治療…..」等,此與本國物理治療師、營養師、臨床心理師之業務完全重疊。
脊醫師「得應用X光、電腦斷層、核磁共振、驗血及驗尿等必要檢查以協助診斷與治療。」,此與本國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之業務完全重疊。
「脊醫師」包辦了至少十種不同專業的業務,明顯侵犯了其他專業的領域,嚴重違反專業分工的精神。一個法律若不能促進國內各醫事團體的合作,反而挑起中西醫界的全面撻伐,這種法律是否是個好法律?是否還值得花時間去討論?答案不說自明。
7、國內目前執行脊治療等相關醫事人力已相當充裕,無立法之迫切性
國內目前執行脊治療等醫事人力團隊包括外科醫師、復健科醫師、骨科醫師、神經科醫師、神經外科醫師、神經脊椎外科醫師、脊骨矯治醫師、家庭醫學科醫師、中醫師、中醫傷科醫師、物理治療師(生)、醫事放射師等近5萬人(如附件),人力已相當充裕,未來更有過剩之虞,實不宜違反比例原則為少數人之利益量身立法,破壞醫療體系之和諧發展。
8、企圖以政治手段跳過「教、考、用」的合理途徑,違反社會公平正義
大凡國內各重要專業人員的合法執業都是依循「教、考、用」的合理模式。先有相關的學校與科系,再有相關的證照考試,最後定出執業的規範予以妥善管理。尤其醫師這個行業,攸關民眾的生命安全,更是輕忽不得!依據「脊醫師法」草案的主張,不必讀台灣的醫學院,不必考醫師執照,只要修過國內外「脊醫」學分,通過新的「脊醫師」考試,就可擔任醫師。與現存的西醫師、中醫師、牙醫師,並列醫師。台灣的醫師法明明規定醫師要讀醫學院,考醫師執照,受醫師專業訓練,否則不能稱為醫師。為的就是避免民眾混淆,以保障其生命安全。為了讓少數到國外學習「手療術(chiropractic)」的留學生在國內能夠開業,企圖以政治運作跳過「教、考、用」的合理途徑,就授予「醫師」頭銜,過程實在離譜!
我們並不反對國內有新興行業的誕生,但是名稱與定位要名符其實,該行業要切合國人需要,並應依循「教、考、用」的合理途徑來培養。為了少數人的開業利益就逕行立法授予「醫師」頭銜,不但違反社會公平正義,更嚴重戕害民眾的生命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