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4月 02, 2006

Keep Me Po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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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uploaded by hbrk55.
Well, this monkey is humorous yet bossy.

He wants to get rid of the swan my icon.

"Keep me Posted!"

I am not sure if he really knows the phrase. But why not? I'll keep him "posted" all over my blog.

13 則留言:

Megli 提到...

哈哈,大哥大大,

我突然覺得陰霾一掃而空,甚至連將要來的梅雨季,也沒有辦法讓我心情不好了,因為一看到這個〔大人物〕站在你的版上,就讓我的微笑@_@->^_^->*.*...變成忍不住的大笑.

哈哈哈,它何止幽默而已...!!!你說它懂不懂又有何干,如此〔我一見你就笑〕,簡直讓人好開心喔!

匿名 提到...

LOL! Quite hilarious!

hbrk55 提到...

我也覺得好笑,特別是這張照片和我的profile照片並列在一起的時候。

Keep me posted. 學測會考喔!

我一直覺得名稱不重要,照片也不重要。 所以各位可以叫我 hbrk55, Luke, Doc, brother... whatever. 我貼出來的照片也可以是天鵝或者猴子。

唉! 你若真的看到這猴子你就知道他看起來真的是在思考!

猴子一思考,人類就發笑!

人類一思考,上帝就發笑!

萍生 提到...

發笑總比發狂發瘋好多了
Wonder what Dr. Monkey is thinking. Maybe how not to get sued

hbrk55 提到...

Dr. Monkey... Good!

The funniest nickname I ever own.

能賠錢的就不要上法庭了。 Read my lips!

公義在天上,不在人間。 憑斷在身後,不在生前。

匿名 提到...

>能賠錢的就不要上法庭了。 Read my lips!
這樣的說法好奇妙喔!

DR.Hbrk,讓我膽問幾個問題,
究竟是賠錢好?還是上法庭好?

假若“公義在天上,不在人間”那為什麼還會有基督徒想要追求公義呢?然而也有人對於不公與不義上法庭,甚至因為不公不義而認為那是定罪而感到煩惱呢?不會因此感到矛盾嗎?

hbrk55 提到...

我目前的想法是這樣子:

有人問耶穌要不要交稅銀,想藉此構陷耶穌。 可是耶穌說,上帝的歸上帝,該撒的歸該撒。

人間有法律,但是判決的結果堪稱公義嗎? 大法官兼司法院副院長可以帶女人上賓館,不覺得自己有瑕疵可議。

我不純潔,我很多罪,這世上人和一分錢也是髒的。 但我們光明之子用錢的智慧,如耶穌說的,該學習今世之子。

對不起我詞窮,請參考這個故事:

不義的管家
路加福音16:1 耶穌又對門徒說:「有一個財主的管家,別人向他主人告他浪費主人的財物。
16:2 主人叫他來,對他說:『我聽見你這事怎麼樣呢?把你所經管的交代明白,因你不能再作我的管家。』
16:3 那管家心裏說:『主人辭我,不用我再作管家,我將來做甚麼?鋤地呢?無力;討飯呢?怕羞。
16:4 我知道怎麼行,好叫人在我不作管家之後,接我到他們家裏去。』
16:5 於是把欠他主人債的,一個一個地叫了來,問頭一個說:『你欠我主人多少?』
16:6 他說:『一百簍(每簍約五十斤)油。』管家說:『拿你的帳,快坐下,寫五十。』
16:7 又問一個說:『你欠多少?』他說:『一百石麥子。』管家說:『拿你的帳,寫八十。』
16:8 主人就誇獎這不義的管家做事聰明;因為今世之子,在世事之上,較比光明之子更加聰明。
16:9 我又告訴你們,要藉著那不義的錢財結交朋友,到了錢財無用的時候,他們可以接你們到永存的帳幕裏去。
16:10 人在最小的事上忠心,在大事上也忠心;在最小的事上不義,在大事上也不義。
16:11 倘若你們在不義的錢財上不忠心,誰還把那真實的錢財託付你們呢?
16:12 倘若你們在別人的東西上不忠心,誰還把你們自己的東西給你們呢?
16:13 一個僕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事奉 神,又事奉瑪門。」

萍生 提到...

上法庭跟上急診室差不多,命運完全操縱在少數幾個人手上,所遇非人一命完蛋,就怕不是腿軟進了監牢,再不就是身體硬著進了太平間。

我寧可進太平間,至少天下太平沒煩惱了。

賠錢呢,分賠得起、賠不起來看,錢多的固然賠得起,心還是疼的。沒錢的賠不起,只好賠命。

我的結論?沒結論-要視個案而定。

匿名 提到...

法律是捍衛人民的最終防線,
但台灣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備就令人莞爾一笑!
我發現法律是保護有錢人的,
沒錢在台灣就請不起律師,更不用講所謂的法律扶助,究竟台灣有多少人可以符合這樣的資格呢?

或許吧!要錢,可能會比較好解決事情,甚至要錢可以減少精神上的折磨。但總覺得這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但該怎樣是最好的方法我還沒找到,但我發現要錢,時間的折磨可能一兩個月,但另外一種訴訟就可能拖了一兩年,最後人也累了,真理也找不著了,受傷的會是誰?可想而知。

stone 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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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rk55 提到...

我們離題了。

No more comment, please.

stone 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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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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