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骨科的病人,約有一半是車禍造成。 住院和門診,很多人抱怨不知如何處理。有人沒有報案,有人覺得受害者不出面沒誠意,有人覺得賠償太少。九月底國語日報有一篇少年法律的文章,提供有用的資訊,我將其文貼在這裡並提供連結,希望大家能有這方面的基本認識。
發生車禍應該怎麼辦?
==發生車禍應該怎麼辦?==
文/廖頌熙
柯媽媽騎著機車,後座載著小兒子弘仁,準備到菜市場買菜,在穿過馬路時,一輛闖紅燈的小轎車突然從旁邊衝來,在一聲尖銳的煞車聲後,柯媽媽母子雙雙摔倒在地。柯媽媽只是輕微擦傷,而弘仁卻是被機車壓著,大腿受傷,血流滿地。
小轎車的駕駛下車後,不但不認為自己闖了禍,反而大聲斥責柯媽媽不對。剛開始柯媽媽有點被對方的氣勢給嚇住了,但是看著受傷的弘仁,說什麼也不能退縮,堅持要報警,這時,對方的語氣馬上和緩下來,並且答應私下和解。對方好說歹說,就是希望柯媽媽不要報警。柯媽媽還是不為所動,堅持報警。
半小時後警察和救護車來了,把受傷的弘仁送醫治療,柯媽媽隨後和小轎車駕駛到警察局作筆錄。到了警察局,對方仍然堅稱是柯媽媽的錯,甚至對於機車損壞的修理費和弘仁的醫療費也不聞不問,柯媽媽又氣又急,不知道怎麼辦才好。
請問:柯媽媽堅持報警有錯嗎?對方不聞不問,她該怎麼辦?
法律小教室
案例中的柯媽媽當然要報警證明車禍事故,並且留下紀錄,將來求償才有依據。
首先,柯媽媽可以向肇事者的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七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也就是說,柯媽媽可以依照警方開立的交通事故證明書,直接向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縱然肇事車輛沒有投保,也可以向政府設立的「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另外,柯媽媽應該在六個月內向警察或地檢署提出告訴,肇事者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還有,柯媽媽應該在兩年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對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按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柯媽媽如果經濟有困難,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助,經基金會審核通過後,由基金會為柯媽媽聘請律師打官司,協助幫忙申請保險理賠外,並且有律師出庭協助提出告訴及民事求償。法律扶助基金會全省專線02-66328282。
(本文作者現職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執行祕書)
心靈圓舞曲
意外事故發生時,受害人心裡所受的驚嚇混亂了人的思緒,加上對方如果擺出凶惡的態度時,著急、慌張、不知所措是人之常情。
這時候,先大口深呼吸,穩定自己的情緒,然後打電話找警察是最好的第一步。透過公權力的介入和法律的保護,避免各說各話、爭執得面紅耳赤的情況發生。
平日行事多一分小心,少一分大意;處理事情不畏懼恫嚇,不口出惡言,就能減少意外事故傷害的機會。——簡里娟
4 則留言:
為了避免發生交通意外後的相關事情無法釐清,
在第一時間除了報警之外,
拿著可在地面上做記號的粉筆或者是立可百,
記下當時事故地點車子的倒向(輪胎、鏡子等),
假若有照相機等影像設備,
請將相關影像紀錄下來(須由整起事件的四面八方來看),
這樣的話,就有所謂的保障證據。
而若當事人有異議的話,可以提供相關資料請交通裁決所來判定釐清相關刑責。
還有一點,就是最新的交通法規出來,
不能待在事故地點時間太久
等警察來做相關上述之紀錄
假若您以做完上面所敘述的事情
就請將車子移離現場
以不妨礙當地的交通為準則
否則不管雙方當事人誰對誰錯
可能都要先吃上一張罰單
謝謝Gush寶貴的意見
現在很多人都有照相手機,相信可以提供很有力的證據。
再補充 gush 的意見
將車移離現場的動作
僅限事故無人傷亡的情況
若此交通事故有人傷亡
則請勿移動現場
一定要等警方勘查現場
請參見http://www.tpd.gov.tw/menu/index.htm
無人傷亡交通事故:
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之四個車角或機(慢)車兩個輪胎半圓與把手地方之倒地位置以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再報警處理。
有人受傷或死亡交通事故:
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識,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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