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5月 13, 2006

真是怕了

這是我們國內目前的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的醫師注意事項,與我之前post的,翻譯成中文的,在美國的規範,真是天差地別。


為了給病人更足夠的止痛效果,要好多文書工作,還要擔心會不會哪天被視作不當使用,遭到衛生署的處罰。 上次我去參加院內的麻醉藥品管理委員會,聽他們說四個月申報一次,報了二十五個病人,結果通過的,只有兩個。

希望國內止痛的觀念,能夠早一點進步。美國的東西不一定是最好,不過他們也有藥物濫用的問題,如何控管藥物的不當散布,要比約束醫師(看那些行政程序其實真像是一種懲罰)來得更重要。


醫師為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注意事項

1. 醫師為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以下簡稱該類病人)長期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除應遵照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麻醉藥品臨床使用規範外,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長期使用係指連續使用超過十四日或間歇使用於三個月內累計超過二十八日。

一之一、本注意事項所稱成癮性麻醉藥品係指含Morphine、Codeine、Opium、Pethidine、Alfentanil、Fentanyl、Propoxyphene、Buprenorphine及Nalbuphine等成分之製劑(如附表一)。

2. 醫師應在使用其他藥物及方式控制疼痛無效後,始得考慮為該類病人長期處方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
3. 該類病人需長期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時,應轉介至醫學中心或至少聘有麻醉(或疼痛)、精神、神經、內科及外科等專科醫師之區域級以上醫院進行診斷、評估及治療。
4. 前項醫院院內應成立「麻醉藥品管理委員會」,負責疼痛治療之用藥教育,使用病例之評估、審查及追蹤等。委員會之組成至少應包括麻醉(或疼痛)、精神、神經、內科、外科等專科醫師及藥師。
5. 該類病人經主治醫師認定需長期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治療時,應會診麻醉(或疼痛)、精神及相關科,各科應於六個工作日內完成會診,一致同意後始得繼續使用,會診期間醫師仍可繼續使用藥品;若有爭議,則應提報「麻醉藥品管理委員會」討論,同意後始得繼續使用。
6. 精神科醫師會診該類病人時,應評估下列事項:

1. 其精神狀態,是否合併有精神疾病需要處理。

(二)其過去藥物使用史或其他藥物濫用史。

(三)其社會心理學功能。

7. 主治醫師經適當會診程序,認定該類病人需長期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時,醫師應告知使用該類藥品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服藥時應注意事項,經該類病人同意後,填寫病人同意書(如附件一)留存病歷。
8. 長期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之該類病人病例,診治醫院至少應每四個月提報「麻醉藥品管理委員會」評估、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列入病歷。

八之一、該類病人長期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不論病人是否曾中斷使用,最少每半年應重新填寫「病人同意書」及會診精神科,如診斷有所改變,則應隨時重新填寫及會診。

9. 使用藥品應以口服劑型為主,當該類病人不能口服或口服效果不佳時,可改用針劑;每次處方口服藥以兩週為限,針劑以一週為限,使用針劑者於再處方時應繳回前次用畢之空安瓿。該類病人應親自回診領藥,惟行動不便者,經醫院內居家護理或社工人員訪視後,不在此限。
10. 該類病人每次回診時,醫師至少應就下列事項詳細評估並記錄:

(一)疼痛狀況。

(二)藥品相關之副作用。

(三)生理、心理之功能及狀態。

(四)藥物相關之異常行為。

十一、該類病人經發現有囤積藥品之跡象,如於同期間應診於其他醫師或醫院、診所領取麻醉藥品,或行為 異常時,應即進行瞭解並提報「麻醉藥品管理委員會」作成處置。其情節嚴重者,得停止給藥。

十二、診治醫院應每四個月將使用、停用成癮性麻醉藥品之該類病人資料向管制藥品管理局及當地衛生局列報,以供建檔、管理。病人資料至少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診斷、使用藥品、用法用量、用藥起止日期及主治醫師姓名及其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號碼等。新個案另應檢附「新個案列報表」(如附件二)。

十三、醫師為非癌症病人或非該類病人長期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皆屬不正當使用。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幾天前在電視新聞看見這則新聞,
那時就聯想到您曾經分享過所謂的管制藥物的使用文章,我想對您的影響也大,這幾天都會刻意尋找這則新聞,然而搜尋多次終於讓我找到。

新聞的連結可以按我的名字或者連結以下的網址:
http://www.rti.org.tw/News/NewsContentHome.aspx?NewsID=39419&t=1

然而因為不知道他屬於哪一篇較適當的文章可以回應以及分享,所以留在這裡,若有不妥之處敬請原諒!

6^_^

hbrk55 提到...

我也覺得悔不當初,要以個人的力量扭轉這個社會陳腐保守的觀念,根本不可能。

我們的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局長說的話,只有一個形容詞最適合:

媚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