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的時候小貓出生,在春末的時候小貓開始到處遊玩。 如果它遊玩到了馬路上,很有可能進入虎口出不來,結束短短的一生,看不到夏天。這是我昨天在馬路中央的發現。
你曾經躺臥在馬路上,不管任何的緣故,體會馬路地面的堅硬,砂石的粗糙,以及極冷或極熱的溫度嗎? 身為你現在看的blog作者,我在十歲的時候體會過了。 那是一輛後面追撞上來的車子,讓我醒來已經在家裡。因為我醒過來,記憶就不便跟隨我。 小貓沒醒過來,乃用它躺臥的姿勢,將記憶帶走。
「 嗯,你可能有愛滋病喔!」醫生帶著試探的語氣說。
「 喔,是嗎,我早就知道了。」病人很冷靜地回答。
「 你為什麼不早一點告訴我?」醫生有點激動了。
「 醫生,你為什麼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給我測愛滋病毒?」病人抓到醫生的把柄了。
Dear Dr. Tsubasa,
感謝您將我的網誌連結放在這裡的邊欄,有很多連結從貴站連到我的網站。
有個不情之請,可否將該連結刪除掉? 就是脊椎外科的執業心事。因為我想降低我網站的流量,避免一些無謂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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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謝。
醫師為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注意事項
1. 醫師為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以下簡稱該類病人)長期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除應遵照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麻醉藥品臨床使用規範外,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長期使用係指連續使用超過十四日或間歇使用於三個月內累計超過二十八日。
一之一、本注意事項所稱成癮性麻醉藥品係指含Morphine、Codeine、Opium、Pethidine、Alfentanil、Fentanyl、Propoxyphene、Buprenorphine及Nalbuphine等成分之製劑(如附表一)。
2. 醫師應在使用其他藥物及方式控制疼痛無效後,始得考慮為該類病人長期處方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
3. 該類病人需長期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時,應轉介至醫學中心或至少聘有麻醉(或疼痛)、精神、神經、內科及外科等專科醫師之區域級以上醫院進行診斷、評估及治療。
4. 前項醫院院內應成立「麻醉藥品管理委員會」,負責疼痛治療之用藥教育,使用病例之評估、審查及追蹤等。委員會之組成至少應包括麻醉(或疼痛)、精神、神經、內科、外科等專科醫師及藥師。
5. 該類病人經主治醫師認定需長期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治療時,應會診麻醉(或疼痛)、精神及相關科,各科應於六個工作日內完成會診,一致同意後始得繼續使用,會診期間醫師仍可繼續使用藥品;若有爭議,則應提報「麻醉藥品管理委員會」討論,同意後始得繼續使用。
6. 精神科醫師會診該類病人時,應評估下列事項:
1. 其精神狀態,是否合併有精神疾病需要處理。
(二)其過去藥物使用史或其他藥物濫用史。
(三)其社會心理學功能。
7. 主治醫師經適當會診程序,認定該類病人需長期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時,醫師應告知使用該類藥品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服藥時應注意事項,經該類病人同意後,填寫病人同意書(如附件一)留存病歷。
8. 長期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之該類病人病例,診治醫院至少應每四個月提報「麻醉藥品管理委員會」評估、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列入病歷。
八之一、該類病人長期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不論病人是否曾中斷使用,最少每半年應重新填寫「病人同意書」及會診精神科,如診斷有所改變,則應隨時重新填寫及會診。
9. 使用藥品應以口服劑型為主,當該類病人不能口服或口服效果不佳時,可改用針劑;每次處方口服藥以兩週為限,針劑以一週為限,使用針劑者於再處方時應繳回前次用畢之空安瓿。該類病人應親自回診領藥,惟行動不便者,經醫院內居家護理或社工人員訪視後,不在此限。
10. 該類病人每次回診時,醫師至少應就下列事項詳細評估並記錄:
(一)疼痛狀況。
(二)藥品相關之副作用。
(三)生理、心理之功能及狀態。
(四)藥物相關之異常行為。
十一、該類病人經發現有囤積藥品之跡象,如於同期間應診於其他醫師或醫院、診所領取麻醉藥品,或行為 異常時,應即進行瞭解並提報「麻醉藥品管理委員會」作成處置。其情節嚴重者,得停止給藥。
十二、診治醫院應每四個月將使用、停用成癮性麻醉藥品之該類病人資料向管制藥品管理局及當地衛生局列報,以供建檔、管理。病人資料至少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診斷、使用藥品、用法用量、用藥起止日期及主治醫師姓名及其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號碼等。新個案另應檢附「新個案列報表」(如附件二)。
十三、醫師為非癌症病人或非該類病人長期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皆屬不正當使用。
由於Y.R. 說到true believing is for the clear minded people,令我感到立場不同。想到人心,不以為能有皎潔如月,清白如水的。 朱子詮釋格物致知的說法,我不能贊同,反倒始終服膺王陽明先生致良知的主張。 人心是遭慾望蒙蔽的,總是。